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第一次会员大会2023年11月8日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会费的收缴、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有关规定和《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会员缴纳的会费是学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
第三条 会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应坚持量入为出、规范管理、厉行节约原则。
第四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团体会员会费
1、副理事长单位:15000元/年;
2、理事单位:5000元/年;
3、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会费
每人10元/年,学生会员免交会费。
第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缴费时间为本年度二季度末。个人会员会费可以由所在会员单位统一收缴。
第六条 会费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会费由本学会会员(综合)部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凭证。会费由学会指定(委托)专门财务机构和人员规范管理,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合理使用开支。
第八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和审批程序。学会日常经费开支,根据数额大小分别由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和秘书长负责审批。
第九条 学会会费收支情况,于每年年检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条 本办法须经会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且赞成票不得低于总投票数的50%。
第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本学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