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理事会议事及工作规则
(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学会一届一次理事会2023年11月8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江苏省民政厅批准、接受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领导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二条 为确保学会理事会科学规范运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要求和本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议事决策
第三条 学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会员大会一致。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四条 学会理事会议事决策的基本原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实事求是、公开透明。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1次,特殊情况可增加召开次数。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由理事长委托其他驻会副理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的议事范围包括:
(一)研究确定学会换届会员大会筹备召开有关事项;
(二)研究会员大会有关决议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三)研究决定学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五)决定学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六)审议通过理事会向会员大会工作报告;
(七)审议通过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八)审议通过学会管理制度;
(九)审议通过学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研究决定学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决策落实
第八条 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学会理事会会议各项议题收集、会务准备及会议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等工作。除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会议外,理事会会议应提前一周印发会议通知。
第九条 学会监事以及学会内设机构负责人列席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条 学会理事会会议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如实反映会议议事和决策情况。会议结束后,应及时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学会秘书处负责核稿,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学会实行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出席人员: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驻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负责人等。学会办公会议研究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事项,由理事长或负责日常工作的驻会副理事长、学会秘书长主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规则经学会第一届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会第一届理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