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会员管理,做好会员服务,根据省社科联、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 入会管理
第四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会《章程》并自觉履行会员义务;
(三)单位会员为从事地质矿产资源经济研究的相关研究机构;
(四)个人会员为从事地质矿产资源经济研究的专家学者。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具备入会资格:
(一)在刑事处分服刑期间者;
(二)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三)有本会认定的违约行为或不良信用记录者;
(四)有严重损害本会利益行为者;
(五)经审查认为其不具备入会资格者。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报相关表格。团体会员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学会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长办公会议授权颁发会员证;
(四)以适当形式公告。
第七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学会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八条 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提供学术研究成果。
第九条 本学会会员管理机构为本会会员(综合)部。会员(综合)部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会员(综合)部应及时修改会员名册。
第三章 处分及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党的纪律和本会章程的行为,以及在意识形态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批评教育、警告、除名等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学会会员(综合)部办理退会手续,收回会员证,并在学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超过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学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会会员(综合)部负责解释。
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