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充分发挥学会联系人的桥梁纽带作用,更好地为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提供服务,结合学会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会联系人是指:由会员单位指定的负责与学会联系相关工作的在职工作人员。学会联系人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及法律法规;
(二)热心学会工作,对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科及领域有一定的了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一定的文字表达和沟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电脑网络等技术手段加工、传报、储存有关信息等。
第三条 学会联系人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接转学会发送的公文和函件等,将学会有关精神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领导和部门;
(二)向学会网站、公众号、主办或协办的刊物报送本单位稿件或其它相关信息;
(三)反应本单位对学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协同学会做好本单位会员发展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费缴纳及催办工作;
(六)参加学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等。
第四条 学会会员(综合)部承担学会联系人管理职能。学会会员(综合)部应建立学会联系人名册,标明联系人的有关身份和联系方式,确保联络畅通。
第五条 会员单位应保持学会联系人的相对稳定。会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学会联系人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学会会员(综合)部。学会联系人不履行相关职责或不适于担任学会联系人的,学会可建议会员单位及时更换。
第六条 学会联系人实行年度考评制度。充分履行工作职责、表现优异的学会联系人,学会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经学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