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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开展对外交流和工作调研暂行办法

时间:2024-09-12      来源: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      阅读:5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以下简称“学会”)对外交流和工作调研相关工作,结合学会建设和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对外交流是指:本学会组织开展的与学会工作相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本办法中的工作调研是指:本学会为推动学会建设所组织开展的专题调研等。
第二章  交流合作
      第三条  扎实推进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科建设,通过与国内有关政府部门、同类及相关学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提升学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  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学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基本功能,在地质矿产、自然资源、环保等领域政策制定、项目研究和业务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第五条  加强与同类学会和相关学会的交流合作。通过相互走访和交流,充分汲取同类学会和相关学会在学科建设、运营发展、制度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和长处,努力提升学会建设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加强与有关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有关高等院校在科研能力、人才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通过专家讲座、学术交流、专业培训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学会学科建设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  加强与行业内有关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的交流合作。紧密结合行业内有关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的工作实践,组织开展学科研究和项目合作,为地质矿产行业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
第三章  工作调研
      第八条  开展工作调研既是推动学会对外交流合作的基本方式,也是推动学会学科建设的重要内容。工作调研应纳入学会年度工作计划,并按照有关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  开展工作调研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学会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践,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探索新规律、取得新成果。
      第十条  开展工作调研应严明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省委十项规定精神,坚持轻车简从,厉行节约,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第十一条  工作调研由学会理事长、驻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牵头组织,并根据调研内容选择适当人员组成调研组。开展工作调研前应拟定调研专题和方案,工作调研结束后,应以调研组名义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传阅。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学会秘书处和会员(综合)部按照各自工作职能承担对外交流和工作调研相关职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学会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
2024年6月27日

 
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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