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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时间:2026-03-31      来源:      阅读:9
      第一条  为强化学会行为规范和内部治理,提升学会风险防控能力,根据《江苏省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办法(试行)》(苏民规〔2025〕3号)及学会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重大事项”是指:除本学会依法需要行政审批和备案的事项之外,对学会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应当主动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准确原则。重大事项发生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不得瞒报、漏报、误报。
      (二)分级负责原则。重大事项报告试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报告”的责任机制。
      (三)保密合规原则。报告事项涉及保密的,应按国家保密法规和学会保密工作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条  本学会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形成重要决定。召开换届会议或延期换届;届中调整主要负责人(理事长)、秘书长;设立分支机构等。
      (二)举办重要活动。面向社会公开举办的节庆、论坛及展示活动;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受相关部门委托承办、受邀参与相关行业领域的创建示范活动;设立、转让或注销经济实体;涉及30万元人民币以上(包括30万元)大额资金收支和重大项目合作的相关活动。
      (三)开展涉外交往。与境外组织合作或联合举办活动;出国出境访问;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或向境外捐款等涉外或涉港澳台活动。
      (四)发生重大事件。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产生负面舆情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产生内部矛盾、外部纠纷或者诉讼导致学会日常工作和活动不能正常开展。
      (五)涉及违法违规。学会违反法律法规收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学会负责人涉及犯罪等。
      第五条  学会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及时报告和事后报告。其中:
涉及本制度第四条(一)至(三)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前报告。
涉及本制度第四条(四)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涉及第四条(五)的重大事项,应当事后及时报告。
      第六条  学会重大事项应当按照类型、程序和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其中:
涉及本制度第四条(一)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学会换届及负责人调整事项,按照要求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涉及本制度第四条(二)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涉及本制度第四条(三)的重大事项,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涉及行业领域的涉外交往同步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涉及本制度第四条(四)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涉及行业领域的重大事件同步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涉及本制度第四条(五)的重大事项,应当在事后15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其中,负责人涉及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同步向党建工作机构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会涉及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重大事项,通过“江苏省社会组织网上办事系统”线上办理,其中,换届、届中人员调整通过“换届备案”模块报送,其他事项通过“重大事项报告”模块报送。涉及向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或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重大事项,按照相关部门要求的方式报告。
      第八条  学会对本学会内的重大事项承担主体责任,对涉及本制度第四条(一)至(三)的重大事项,按照学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学会依据本制度有关要求和实际需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清单,健全重大事项影响评估机制,科学研判和防范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提高重大事项报告的时效性。
      第十条  学会依法依规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工作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对重大事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会在依法依规报告重大事项的同时,主动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学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制度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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