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和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民法〔2024〕43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学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报告人,包括本学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本学会主要负责人为学会理事长。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代表学会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述职的适用情形,包括年度述职、换届述职、离任述职或其他专项述职。其中:年度述职在学会每年一次的理事会全体会议上进行;换届述职在学会换届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离任述职在离任所担任职务时根据有关要求进行;其他专项述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学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开展年度述职和换届述职时,应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并在上述会议中公开陈述或书面陈述。
第五条 学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公开或书面陈述报告后,应接受理事会成员或会员(代表)质询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结果应当面向理事会成员或会员(代表)公开。会后形成会议记录,其中会员(代表)大会会议记录可由记录人、监事、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并加盖学会印章,理事会全体会议记录还需参会理事签字,连同述职报告和民主评议结果等材料留档保存。
第六条 学会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述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学会规范化建设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廉洁自律情况;任职期间的工作思路、业务进展、财务状况和取得的成绩;主要问题和改进方向等。
第七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