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证书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学会管理、使用、颁发的各类证书。本办法所称证书,包括但不限于学会名义取得或以学会名义制发的法人证书、税务证书、荣誉证书、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等。
第三条 本学会证书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证书的颁发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规范性原则。证书的格式、内容、颁发程序应统一规范且符合有关要求。
3、真实性原则。学会颁发的证书确保真实、准确,不得伪造和篡改。
4、安全性原则。加强证书的保管和使用监督,防治丢失、滥用或盗用。
第四条 学会秘书处指定专人承担学会各类证书的管理和使用。建立证书档案,记录证书的使用及变化情况。
第五条 学会证书仅限于本学会使用,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用于其它与学会无关的事项,不得用于虚假宣传或非法活动。学会证书使用应履行内部审批手续。
第六条 以学会名义举办相关活动,在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并获得批准后,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颁发相应的证书。颁发证书的内容包括获得者单位或个人名称、证书编号、颁发日期、学会名称(印章)及其它必要信息等。
第七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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