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学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学会申办运行过程中依法划拨的固定资产以及由学会自有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会会员(综合)部履行学会固定资产管理职能。会员(综合)部应指定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固定资产购买。学会因工作需要购买固定资产,应按照学会财务管理办法履行相关审批流程。
第五条 固定资产登记。凡纳入学会的固定资产,均应实施造册登记管理。固定资产由个人使用的,应记录固定资产使用者姓名。学会固定资产每年末清查盘点一次。
第六条 固定资产保管。学会共用性质的固定资产,由学会会员(综合)部负责保管;学会工作人员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者个人负责保管。学会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条 固定资产处置。学会固定资产可通过出售、报废、捐赠等方式进行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应履行相关程序,即:学会会员(综合)部提出申请,报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版权所有:江苏省地质矿产资源经济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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