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营造学会健康、规范、公正的良好学术氛围,切实维护学会学术交流的纯洁性和严肃性,根据中央部委和省民政厅、省社科联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交流活动主要包括:学会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各类讲座等。
第三条 学会秘书处承担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管理职能,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扎实推动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开展和具体实施。
第四条 履行报批流程。学会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应按照有关要求,提前向省社科联履行报批手续,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五条 活动内容管理。学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紧紧围绕服务支撑江苏“两个率先”和全省地质事业高质量发展主题进行。活动内容应符合地质事业前沿发展趋势和地质矿产资源经济特征,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预见性。
第六条 意识形态管控。学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遵循《学会意识形态工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强化管理和监督。学会应对活动参与者的学术背景和资格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学术水平。学会应对活动参与者学术交流内容提前把关,确保不得涉及敏感和不当话题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道德规范。
第七条 活动经费管理。学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严格费用预算,明确经费来源,确保经费使用透明、合规。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经费应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学术成果管理。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的成果应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坚决杜绝学术造假和抄袭剽窃等行为。学会对活动形成的论文、报告等学术成果进行汇编留存。
第九条 监督管理机制。学会应强化学术交流活动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要求对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规范进行。学会对学术交流活动的总体效果应进行适当评估,并以此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改善和提升学术交流活动的举办能力。
第十条 加强活动宣传。学会学术交流活动结束后,应通过学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进行广泛宣传,重要活动成果可通过中央和地方媒体进行宣传,以此增强学会和活动的影响力,形成服务政府、服务社会的良好效应。
第十一条 强化法律责任。学会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应强化人员分工和责任意识,对于工作人员违反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建立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制度,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学会取消其参与者资格和交流成果,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本办法由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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